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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乡镇企业(包括乡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发生职业中职业病隐患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的实质所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城乡得到迅猛发展,各种职业危害有增无减,严重地威胁着职工身体健康。笔者凭借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剖析职业病危害乡镇企业存在的现状,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政府领导和卫生执法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1 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现状与分析
     目前我市现有工业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475家,三资工业企业428家,私营及乡镇企业5万余家,从业人员近百万人,而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80%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生产工艺普遍落后,又无职业卫生防护措施。1996~2001年间我市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中,乡镇私营企业发生急性中毒人数为29人,占全市发生急性职业转移现象严重,乡镇工业企业成为重要转移阵地,甚至更为严重的是发达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或生产的毒物,也被转移到乡镇企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危害,忽视职业卫生工作,造成职业病发病有所抬头。
     新的用工制度使企业大批富余人员流向社会待业,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企业寻找工作,造成职业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农村人群不断扩散,一些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从业人员不体检,职业病不治疗,给社会和农民带来沉重的负担。
    2 乡镇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宣传发动深度、广度不够。2002年5月1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它是一部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法,也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起点和里程碑。2003年7月3、4日我市卫生局在沈阳日报发表了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通知,通告发表后能主动申报的却寥寥无几。一些企业负责人仍不知《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具体要求,不少职工对自身健康权利不清楚,对工作岗位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危害不知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这些情况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深入到所有企业的职工。
    2.2 部门配合和协调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职业病防治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特别是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行动起来,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上牵涉到防护设施的投入,限期整改和有严重问题的要处罚等,有些乡镇领导怕企业“上访”,“闹事”,对这项工作不配合,不支持,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2.3 乡镇企业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首先企业负责人不清楚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有毒作业岗位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完善;作业人员未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合格;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未告知或如实告之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及其防护要求,有的合同甚至有“出现后果概不负责”的字样;此外,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情况仍然存在。
    2.4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一些乡镇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仅仅停留在文件和会议上,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上充当企业的保护伞,给违法企业“撑腰”,阻碍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进行。
    2.5 生产和销售市场混乱 乡镇企业中有些化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市场混乱,是反复发生职业中毒的原因。
    2.5.1 原料混乱 使用不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高毒原料(如纯苯)生产。
    2.5.2 标鉴混乱 多数进口原料无中文说明,谎称“环保原料无毒无害”。有些产品标鉴无产品成分、毒性及危害说明,甚至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成分。
    2.6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 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再加《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各级财政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没有投入,职业卫生机构设备落后,监督执法装备不足,人员编制缺乏,严重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管力度的提高。
    3 几点建议
    3.1 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年的人大视察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日程中,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深入贯彻,使《职业病防治法》这一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法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贯彻落实。
    3.2 突出重点,注重整治效果 近年来,乡镇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经常发生,每年要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在集中整治阶段,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或生产企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坚决关、停处理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及时发现问题,控制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
     强化乡镇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新闻媒体要大胆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3.3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3.4 标本兼治,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3.4.1 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控制和消除乡镇企业的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关键在企业,责任在业主,而管理的责任在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总责。政府领导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逐级负责,把职业病的各项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3.4.2 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 改变责任不清,管理不严,在章不循的状况。
    3.4.3 标本兼治,整治与提高相结合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制淘汰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对于乡镇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把住“三同时”审查关,从源头上抓起,对现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采用隔离式操作,密闭和机械排风等技术加快改造;对存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三合一”(生产车间,仓库,生活三合一)的生产作坊要坚决关闭,对职业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并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适宜防护技术。
    3.5 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增加资金投入,加强监督队伍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提高卫生监管能力,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首先要各级政府牵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培养一批优秀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员,各级财政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职业卫生的执法力度和质量,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3.6 加强劳动保障和监管执法工作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并对违反规定侵害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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