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宁夏自治区境内6.2万吨/年产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银川安普安全技术咨询中心网上公开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地理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大水坑镇

联系人

周启晨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宁夏自治区境内6.2万吨/年产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宁夏自治区境内6.2万吨/年产能建设项目,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为7221.46 万元,包括宁夏自治区境内6.2×104t/a产能建设项目中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井场、接转注水系统及相应的辅助生产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设施包括:标准化井场(大水坑作业区:坊44-117、坊69-122扩、古15-42、黄316扩、黄32-11、新盐108-104扩、盐97-3、盐注34-13等共计8个标准化井场;红井子作业区:坊151-157扩、坊165-171、坊170-193、坊69-1222、黄238扩、黄239-6、盐注31-18等共计7个标准化井场)、盐三接转注水站注水系统(主要为清水泵房)和辅助生产设施(输油管线、变压器、红井子保障点、大水坑生活保障点)。盐三接转注水站采出水回注部分由于尚未投入使用,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现场调查

专业技术人员

朱欣荣、张刚刚、刘利飞

建设单位陪同人

周启晨

现场调查时间

2015716

采样的专业技术人员

刘利飞、罗虎、杨威、田辉、王治东

采样时间

2015113-6

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刘利飞、罗虎、杨威

检测时间

2015113-6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甲醇、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一氧化碳、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噪声等。

评价结论与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该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为石油开采,确定该建设项目为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

2)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醇、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噪声等。

3)由检测结果可知,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因素(甲醇、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盐三接转注水站注水泵房工作地点噪声检测结果为90.0 dBA),岗位员工8小时等效声级为89.1 dBA),噪声检测结果超标,在员工配备配备SNR值为17-34dB的防噪耳塞后,岗位员工接触的噪声可控制在接触限值以下。

4)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建筑设计卫生学、辅助用室等方面基本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措施方面能够满足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评价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报告书。

 

 


版权所有:宁夏安普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宁ICP备2022001160号-1
地址:宁夏银川西夏区怀远西路644号 电话:0951-2010820  传真:0951-2010820